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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改预算法强化对政府钱袋子的硬约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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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改预算法


    强化对*府“钱袋子”的硬约束


????中新社北京8月31日电


    (


    郭金超


    蒋涛)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1日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跨越十年、历经三届人大、备受关注的预算法修改终于完成。


????中国现行预算法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迄今已20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预算法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预算编制不够细化、预算透明度不足、地方*府举借债务存争议等。鉴此,2004年,中国启动预算法修订。


????修改后的预算法在明确立法宗旨、细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制度、赋予地方*府有限发债权,以及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强化预算责任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规定,凸显全面规范、透明预算、提高效率的预算制度改革方向。


????关于立法宗旨,修改后的预算法明确,立法是为了规范*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预算公开方面,修改后的预算法进一步完善预算公开的条款,主要包括:一是增加规定,公开预算时,应当将向人大报告的本级*府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予以公开;二是将“使用财*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情况”修改为公开“*府采购的情况”,使公开的范围更加完整;三是增加规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对于社会关注的地方债问题,修改后的预算法主要作出三点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地方*府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二是明确*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照基金项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三是增加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该法还更详细地规范了预算编制和调整,对未按规定编制、调整预算等行为,引入“追究行*责任”的惩戒规定。其中明确,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此外,中共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均明确提出,要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按照这个要求,修改后的预算法进一步完善人大特别是基层人大进行预算审查监督,同时还增加了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预算审查中作用的相关规定。


????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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