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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慈溪杭州湾仁爱内科诊所医疗保险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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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杭州湾仁爱内科诊所因存在医保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停止该单位医疗保险服务费用结算六个月。停止结算时间自年7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告。

慈溪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慈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管理中心

年6月29日

链接:

第四十五条乙方发生下列情形的,甲方应对乙方作出责令整改、限期改正的处理,限期改正最长不超过1个月,限期改正期间,甲方应暂停乙方医疗服务费用结算,有关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及违规医疗费用的,甲方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

(一)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

(二)接诊时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

(三)未及时、准确、完整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资料;

(四)以医保定点名义从事商业广告和促销活动;

(五)未向服务对象提供财税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或发票;

(六)存在两套及以上未联网的收费结算系统或者用两套及以上未联网计算机系统管理本单位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材料;

(七)现场检查盘点商品10-30种,账物不符5%(含)以下;轻微不符的(指相差数量1个最小包装单位或电脑库存与上月销售之和的5%(含)以下的),按2:1折算,下同;

(八)未对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和销售的药品价格进行公示,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未进行对比公示,未告知参保人员两者价格差异,个人自费部分未征得参保人员签字同意;

(九)未将高于物价收费标准的服务项目拆分对照,造成差价部分进入医保支付;

(十)药房存放保健品、食品等非药品类商品;

(十一)不配合监管需要安装人脸识别智能监控系统软件等监管信息系统,存在人为故意不准确上传持卡人员人脸信息、因人脸识别智能监控系统维护不到位导致无法准确上传持卡人员人脸信息等行为;

(十二)未及时妥善查处参保人员投诉和社会监督反映问题;

(十三)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核准;

(十四)未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甲方备案;

(十五)违反服务协议及医疗保险规定的其它行为,未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或参保人员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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